保管炸药保证书
为了加强对企业生产所需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,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,确保企业安全生产,特制定本制度:
凡属公司生产、施工所需的雷管、导火索、炸药,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批准,并向公司机关申报,经批准后,方可订购、运输、使用。
一、严格执行公安部有关规定,必须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准运证,取得公司公安保卫部同意,派专人押运,专车运输,雷管、炸管不得同装一车。
二、专人负责装卸管理,轻装轻放,不能摇振,用蓬布盖严,捆绑扎实,严禁拖拉抛掷,保证包装完整。
三、由保卫部门检查运输和发放工作,并按公安部有关规定实施,做到谨慎小心,万无一失。
四、运输途中休息,应距离居民区250m外地段。遇有人烟稠密区或遇明火,有绕道行驶,并持公安局准运证。
五、验收工作在保卫人员监督下进行,认真核对收料单、质量保证书等证件,开箱使用不会产生火花的工器具在安全地点进行。
六、不得长期存放,临时存放的必须有安全性较强的专用仓库或租赁委托当地武装部、军区的军火仓库储存。使用后剩余的雷管、导火索、炸药如数退回厂家,不准私自留用或丢失。
七、必须按其特性严格分库保管,严禁私人存放。
八、必须执行“五双”制度(即双人保管、双锁、双人领、双人用、双帐),在领用时须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。
爆破保管员安全生产责任书
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执法机关的工作部署,积极创建和谐稳定环境,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,预防危险品事故的发生。积极推进“五清一打”(清查流动人口、清查出租房屋、清查重点对象、清查危爆物品、清查从业人员,打击流窜犯罪)专项行动的开展,爆破作业人员及周边群众的安全,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,消除安全隐患,加快工程又快又安全的`进行,特签定本责任书。
1.危险物品从业人员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相关培训,取得上岗资格。
2.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实行“封闭管理”规定和湖南省公安厅关于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规程。
3.入库时,保管员应认真填写“民用爆破器材入库验收单”,确认产品品种、规格、数量、合格证准确无误,方可入库。
4.库内必须整洁、防潮和通风良好,要杜绝鼠害。
5.库区内严禁烟火和明火照明。严禁用灯泡洪烤爆破器材。
6.库区严禁存放与爆破器材管理工作无关的工具和杂物。
7.必须经常测定库房的温度和湿度,经常检查库房的情况,发现硝铵类炸药吸潮结块,应及时处理。
8.做好爆破器材的防盗、防爆工作,确保爆破器材不流失、不被盗、不被移作它用。
9.储存爆炸物品,必须放在专用的储存库内,不得超量储存,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要分库存放,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在一起。
10.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、用火。
11.一名爆破员卡全天24小时内刷雷管不可超过200发。
12.岀库时,保管员验收出库单或提货单,按编号规格核对无误后方可发货。严禁凭电话、白条发货。
13.对所购进的爆破器材应进行逐箱(袋) 检查包装情况,并对爆破器材的主要性能进行检验。
14.严格按照爆炸物品管理规定,做好爆破器材收发流水账、三联式逐日登记表领用、实用、退回登记制度,火工品三联式登记表、明细台帐不得随意涂改,并进行不定期核对账目,做到账物相符。建档长期留存备查。
15.仓库保管员坚持“八不发放制度”。
(1)无专用运输爆破器材封闭车辆不发。
(2)爆破员不持爆破员证,不对号不发。
(3)无爆破员、安全员监督、签字不发。
(4)不是双人爆破员、安全员领料不发。
(5)没有雷管箱不发。
(6)雷管不导通、编号不明、无编号不发。
(7)变质和性能不详不发。
(8)酒后领取爆炸物品不发。
16.爆破器材应按其出厂时间和失效期的先后顺序发放和使用。
17.爆破器材发放时,应登记使用单位,领取人签字。
18.不得擅自截留、私藏、挪用、转让、买卖爆破器材,违者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。
19.必须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工作,严禁岀入库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。
20.按照上级规定,努力使库房库区需达到人防、物防、技防、犬防的“四防”要求。
21.爆破器材发放要由原爆破员、安全员人员“谁刷卡”“谁领用”“谁负责”。
22.保证依法依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,不私藏、转让、出借、转借、抵押、赠送、非法运输、非法储存、非法购买、非法使用民用爆炸物品。
23.仓库里所有库存爆破器材只能坚持用四、五天时应该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。
24.发现爆破器材丢失、被盗,必须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。
25.自觉接受主管部门、公安机关依法对危险物品从事人员指导、监查、监督、检查。
26.工作中如自身原因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,自愿接受公安部门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等相应法律法规所作出的处分决定。
家庭住址:
身份证号码:
联系电话:
保管员(签字):
日期: 年 月 日
施工单位: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
项目名称:湖南省长沙(永安)至浏阳(洪口界)高速公路第四合同段